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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连带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7/4/23 20:24:21      点击:

      宁德要债公司简述连带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  
      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被代理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  
      1、授权不明的代理也属于授权行为,只是这种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授权不明的代理是因为被代理人的单方意识表示而成立的,因此被代理人应该为自己的单方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因为授权不明确而导致第三方损害的,被代理人应该对第三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二是代理人凭借着授权不明确的代理合同与善意的第三方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符合被代理人的意识,这样的法律效果应该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不履行义务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同的,其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授权不明确的代理也属于有权代理,只是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法律的代理效果应该包含权利与义务,如果让代理人承担责任或者与被代理人一起承担责任的话就会违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这样就会造成被代理人只享受权利而没有履行义务:其次一般来说代理合同是被代理人制定的,因此被代理人应该承担责任;最后我国法律规定了代理人承担因为代理合同不明确的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维护第三方的权利,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而不是让代理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当然如果代理人没有对代理授权合同进行相应的审查而造成的授权不明确的,代理人应该承担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连带责任。串通在我国法律层面上是恶意串通的意思,也就是所相关当事人通过相互勾结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企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行为,那么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此种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方相互勾结做有损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方属于意思故意:行为结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其实质为共同侵权,代理人和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而仍然从事代理事务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则在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和本人对代理事项违法存在意思联络,二者具有共同过错,因此代理人和本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无权代理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效代理,因此它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为一般情况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乱用自己的权限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给被代理人带来经济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只要声明自己的权利,并且否定代理行为的不合法性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如果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损害,并且依靠被代理人的声明等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时,被代理人介意向代理人提出经济损害赔偿要求;三是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而继续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经济交易等活动,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方和代理人共同提出经济损害赔偿要求。无权代理连带责任产生的构成要素: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权限。
        5、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本条违法代理当属无效代理,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当违法代理造成第三人损失时,根据本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还须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本条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代理行为违法:二是违法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三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明知代理行为违法,存在共同过错。这种连带责任也是并列型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同一顺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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