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收债公司如何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讨债?
宁德收债公司如何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讨债?
债务人下落不明
借款人晏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09年6月29日向原告崔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年利率15.84%,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偿还本息,逾期还款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
由杨某、刘某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晏某在偿还5万余元借款本息后便不再偿还,后杳无音信。原告要求两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以其没使用借款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遂将两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找不到债务人如何讨债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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