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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合同欠款追讨讲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2024/7/30 23:14:27      点击:
《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指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债权人债权仅指作为债权的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将导致撤销权的行使有很大不同。


如:甲有50万元财产,对乙、丙等六人分别负有10万元债务。现甲无偿转让20万元财产,乙、丙等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行使用权范围有多大 按第二种理解,从单个债权人的角度考虑撤销权的限度,则甲可分别以其资产能清偿之由抗辩,阻却撤销权的行使。


同时,既使行使撤销权的话,单个债权人也仅能撤销10万元的财产处分,而无权撤销全部处分行为。笔者主为这种理解极有可能导致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都受到损害,显不符合立法之意。撤销权的本旨在于回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保障的是一般债权都受到损害,显不符合立法之意。


撤销权的本旨在于回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各债权人的个别利益。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债务人、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而非撤销权人所独享。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进,自应从债务人的所有债务负担出发,来考察自己债权是否有遭受损害的可能,尤其是当撤销权人的债权沿未到期时,这一点尤为重要。